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1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志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