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對於有投標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標權為一定之行使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9月5日至94年10月間犯投票行賄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字第1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42號、第43號、第5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2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郭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