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小字第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城小字第8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日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徐振玉
  通 譯 洪自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伍仟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一點八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徐振玉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庭補提
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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