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385號聲請人 王議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開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聲請人王議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聲明載自本票到期日起算利息,惟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與到期日不符,請表明究自到期日起算利息?或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利息?)。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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