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強制戒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吳讚興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4022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讚興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下稱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處分人吳讚興(下稱受處分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29號裁定(下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民國110年3月3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茲因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函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依上開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再次評估,本件受處分人執行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經重新評定為55分(未達60分);且受處分人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戒治所評估後,認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110年5月6日新戒所輔字第11005003310號函及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裁定、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預成績評估表等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情,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爰准予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