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勝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勝華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勝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判決確日期均誤載為「108年11月17日」,均應更正為「109年11月17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形,以及裁量時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附表編號2至4、7至10所示之罪先前已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5月,以及附表編號1至6所示罪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