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23號聲請人乙○○
1相對人丙○○
號7樓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12月18日起至105年12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95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0元,並由相對人簽發本票四紙予聲請人以為擔保,約定清償期為96年3月18日(票號TH0000000),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聲請人請求拍賣如主文所示之抵押物,應予准許。又本件已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定期間命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金額表示意見,而相對人未予表示。
三、查聲請人主張本件抵押債權並無利息約定,而約定違約金應自清償日起以每萬元每日新台幣30元計算(即依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違約金為每萬元每日新台幣30元)據此計算,本件聲請人主張之「違約金」以本金30,000,000元計算,每年將高達32,850,000元,當於年利率百分之109.5。而本件聲請人陳報抵押債權時亦以此為計算基礎;故本件似有以違約金規定規避利息之情形,並藉以規避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最高利率百分之20之限制,有脫法行為之嫌,而恐為民法規定不能允許,更恐疑涉有涉有刑事「重利罪」之嫌,惟本件相對人從未表示意見,是自宜由應由檢察官於調查後確定,另應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莉庭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