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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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壢簡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靖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7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靖淳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9年6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黃靖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行為後,為警另案搜索並接受警詢時,自行表明自己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自願接受裁判,有調查筆錄1份在卷可佐(見6624毒偵卷第3頁至第6頁),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要件,爰依法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對於社會風氣、治安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惟該行為本質屬戕害己身健康之自殘行為,尚未對社會造成實質危害,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高職肄業(見6624毒偵卷第22頁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敏中中華民國110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7234號被告黃靖淳女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靖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6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5日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8月31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9月7日上午11時21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9樓查獲並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靖淳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檢察官李家豪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方雅蘭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