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87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陳梅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881條之17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4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以內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信用卡消費款。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8年11月16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並自墊付之日起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梅仙,全部。嗣債務人陳梅仙於98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4,2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8年11月2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01年3月21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813,30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抵押契約約定事項、抵押貸款約定書、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影本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沙鹿區│北勢坑│六路厝│276-13│建│71│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00○○○區○○○段│住宅、梯間│第1層:35.45│陽台:│││││六路厝小段276-│3層樓房│第2層:35.45│20.28│全部││││1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第3層:35.45│││││├───────┤│屋頂突出物:│││││○○○區○○○街││17.97││││││110號││合計:124.32│││├─┴──┴───────┴────────┴──────┴─────┴────┤│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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