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2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27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昆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2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昆輝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昆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下午6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鎮○○路○段○○○號住處,食用摻有米酒之香菇雞湯至同日晚上7時30分許結束,飲酒後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自上址出發,先前往彰化縣和美鎮某客戶家中,復騎乘上開機車欲返家。行經彰化縣○○鎮○○路○○○○○號前,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9毫克等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而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準此,本件被告前後次飲酒後駕車行為,其時間密接,侵害社會公共安全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故應僅論以一接續行為即足。爰審酌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強維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其本件呼氣酒精濃度值每公升0.39毫克,酒後已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猶於酒後駕駛輕型機車於道路上,漠視公眾交通安全,枉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億先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2年度速偵字第2526號││被告陳昆輝男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彰化縣○○鎮○○路○段○○○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陳昆輝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下午6時許起,至同日晚上7時││30分許止,在其位於彰化縣○○鎮○○路○段○○○號之住所,││食用摻有米酒之香菇雞湯後,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騎乘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先前往和││美鎮客戶家中後,復騎乘上開機車欲返家。嗣於同日晚上10││時20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號前,為警攔檢││查獲,並測得陳昆輝呼氣中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9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一)被告陳昆輝於警詢、本署偵訊之自白。││(二)酒精測定紀錄表。││(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檢察官林裕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書記官余佳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