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1元之財產權訴訟部分,其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訴訟費用1,000元;而原告請求被告公開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訴訟費用3,000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