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03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樓、8樓及68號1、2樓代理人 林育輝 債務人 劉來成 債務人 劉許素雲 債務人 劉瓴妤 上一人劉許素雲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劉瓴妤以繼承被繼承人 劉木桂 所得財產為限,而債務人劉來成、劉許素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