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劉盧金萍 原告 劉純媚 原告 劉勝騵 原告 劉萌樺 原告 劉淯鵬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劉淯鵬被告 姚乃心 上列被告姚乃心因另被告 陳雅姿 (已歿)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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