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18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陳隆峯 送達代收人 王世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碧珠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本院100年度婚字第4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應徵得上訴費新台幣31,2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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