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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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1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蘇昭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
⒈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包含債權人、債權人名稱及地址,
各債權債務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表明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及有無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及完整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包含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⒉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⒌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⒍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
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⒎請提出完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及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⒏請說明聲請人無收入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需及未
來還款來源為何,如有願意支付供清償之人,願支付之金額為何及供清償之人簽章(含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之切結書。
⒐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文件,如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
⒑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聲請前
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請說明於戶籍地址外另租屋居住之原因。
⒒有無依法應受扶養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不得省略)、受扶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及證據(戶籍謄本)、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之法律上依據、就該扶養義務
(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應受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資料⒓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6年9月2日起至98年9月2
日止)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財產變動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⒔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