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1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再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搶奪罪之虞,非羈押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惟被告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本院同意自96年12月28日起借執行上開徒刑在案(按上開羈押則依法停止進行),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乙份可,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揆諸上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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