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178號聲請人 董麗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湯聲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到期日(提示日)」記載為「未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若提示日未記載與聲明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未合,另應陳明提示日為何?是否即附表中所載之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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