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507號上訴人 朱清泉 上訴人 朱道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上訴人 李勝明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許,會同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前往現場履勘,兩造應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鄭峻明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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