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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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 邱奕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本件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之適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