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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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告 劉婉君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 律師
潘俞宏 律師被告 劉權緯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