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13號原告 曾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曾志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