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調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調字第615號

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等15人之姓名(含性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併應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所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記載相對人15人,及聲請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調閱111年度發查字第1159號卷,並未記載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茲經本院發函上開檢察署調閱案卷,該署以偵查不公開,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函覆本院不便調閱。茲因聲請人為該刑事偵查案件告訴人,該案提出告訴迄今,應無不知相對人姓名及住所之理,為確認涉訟相對人之正確性,有依上開規定命補正必要,如未遵期補正,致訴訟無法進行,本院得依上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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