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583號

原告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賴宗文

被告 張耀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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