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353號聲請人 林碧雲
陳淑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 溫習旺 於民國104年3月18日死亡,聲請人林碧雲、陳淑如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林碧雲及陳淑如係被繼承人之子 溫文煥溫文政 之配偶,即為被繼承人之媳婦,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
故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林碧雲及陳淑如既非繼承人,所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至被繼承人之子女溫文煥、溫文政、 溫瑞筠溫瑞玲 ,孫及外孫子女 温芸茜温曉柔温晏霆羅志平羅志宇温唯芯劉昌傑劉昌浩 ,兄弟姊妹 張細妹范莊桃妹姜温滿妹温習郎温憲司古温王妹 ,其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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