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67號聲請人 周君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北市私立志仁高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102年6月5日│5,000元│0000000│││中學職業進修學校│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