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原告 連麗莉 被告 葉建祥
張雅雯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0年度審易字第18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苟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而逕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屬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被告葉建祥被訴100年度審易字第1879號業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該案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7日為第一審辯論終結,此有該案簡式審判筆錄在卷可憑,準此,原告嗣於同年月19日請求被告賠償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乃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屬不得提請但書情形,亟難認屬有據。是依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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