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彰具保人吳淑惠上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淑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吳淑惠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