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殷珍娜選任辯護人陳怡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殷珍娜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張嘉芬法官陳菊珍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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