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783號原告 謝文達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 謝文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謝文德被訴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495號判決無罪在案,是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於本院就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為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