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勞小字第108號原告 楊采珊
指定送達址: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告欣東鎰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13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4,1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毓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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