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5010號債權人 莊淑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廖士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2年1
2月12日〞?(請特定一日期)㈡確認廖士賢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查廖士賢於票號KL0000000號支票非發票人也非背書人)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