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737號聲明人己○○
甲○○庚○○丙○○戊○○丁○○兼上二人乙○○法定代理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通知第四順位繼承人 黃阿燕 之證明(如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惠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