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於96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人別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人別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號」,經本院誤載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號」,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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