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88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麗月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萬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
108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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