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9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債務人王聖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四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元,及自國民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