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劉寶羚
劉宗正 黃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02年2月1日起至│百分之1.83│102年3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102年4月8日止││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5,963元││││利率20%計算。││││││││││├──────────┼──────┤│││││102年4月9日起至│百分之2.83││││││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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