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瑞祥(即樺儀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06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Rummikub牌卡遊戲商品伍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吳瑞祥(即樺儀企業社)因犯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6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押之仿冒Rummikub牌卡遊戲商品5件,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第40條第3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瑞祥(即樺儀企業社)於民國107年間,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所示「JokerDesign」圖示之商標圖樣,係賽普勒斯商M&M創投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專用權,且尚在商標之專用期間,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且明知其所經營之上開商號店面及託朋友店面等處所拍賣販售之多款「Rummikub」牌卡遊戲商品,係告訴人哿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商品,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輸入、販賣重製物,竟進口仿冒上開「JokerDesign」商標之「Rummikub」牌卡遊戲商品,再在其上開店面及朋友店面公開陳列供不特定消費者選購,而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明知他人所為仿冒商標而販賣、輸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9月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Rummikub牌卡遊戲商品5件,係屬仿冒商標權人上揭商標之商品,且為被告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等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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