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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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鐘瑋凱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鐘瑋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04年度安保字第784號),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721號提起公訴,經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1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8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40800175號鑑驗書(104毒偵3721卷第12頁)1份附卷可憑,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足認附表所示之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品名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透明結晶(含包裝袋)◎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1176公克驗餘淨重:0.1149公克1包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⑴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8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40800175號鑑驗書(104毒偵3721卷第12頁)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安保字第784號扣押物品清單(104毒偵3721卷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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