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53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7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育佩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