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8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信亮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簡字第4279號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95年度偵字第5490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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