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聲請人 王興智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以尚有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34×10=2,380。│├──┼────────────────────────┤│2│請提出聲請人曾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調解而不成立之證│││明文件。│├──┼────────────────────────┤│3│聲請人表示前置調解時,共有五家金融機構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調解方案,請說明該調解之方案內容為何?│├──┼────────────────────────┤│4│查聲請人以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之種類為「信用卡」,│││債權之發生原因為「借貸」,並表示原本有正常工作及│││薪資收入,但因入不敷出而開始使用信用卡循還利息云│││云,是請陳報其所謂「有正常工作及薪資收入」之任職│││期間、公司單位名稱、地址及薪資收入數額,並說明離│││開該有正常工作之原因為何?│├──┼────────────────────────┤│5│承上,說明究竟係何種生活開銷,致其須藉使用信用卡│││方式負擔?聲請人何時開始利用該金融工具支付債務?│││累積至前之債務是否為奢侈浪費所致?│├──┼────────────────────────┤│6│查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761,976元,且以打零│││工為生,惟姑且不論其每月收入15,000元之數額是否真│││正,其自102年4月起至11月止,均能有固定收入進帳│││,年僅42歲(00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尚有23年之久│││,是否確有所稱「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之必要。│├──┼────────────────────────┤│7│聲請人表示其以打零工賺取收入,請依照時間順序陳報│││伊自102年4月起至陳報月止,邀請其打零工之負責人│││(或公司員工)姓名、連絡電話、地址;並說明聲請人│││得出每月收入15,000元之計算方式。│├──┼────────────────────────┤│8│聲請人於未獲得打零工之時日,是否另覓工作賺取收入│││?若否,原因為何?請說明之。│├──┼────────────────────────┤│9│提出足以佐證所稱支出「交通費」每月1,000元、「個│││人日用品費」每月400元、「手機通訊費」每月600元之│││相關單據、紀錄。│├──┼────────────────────────┤│10│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若不能領得該相關社會扶助,請說│││明原因為何?│├──┼────────────────────────┤│11│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12│陳報聲請人自101年10月開始履行每月還款3,200元之│││協議書,並說明已清償了幾期?又最近一次清償之日期│││為何?若已毀諾,請說明毀諾之原因為何?│├──┼────────────────────────┤│13│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14│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以收入減去支出後,表示每月願意│││還款3,000元云云,惟參上開伊與金融機構約定之還款│││數額,聲請人每月尚可還款3,200元,於進入更生程序│││,卻僅願意每月還款3,000元,原因為何?更生方案是│││否准許,亦斟酌債務人是否盡其最大清償能力為判斷依│││據,是請酌參擬定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到院,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