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460號債權人 張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孝文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並表示4月底清償,債權人遂先行匯款,有匯款申請書可證,債務人至今尚欠餘款7萬元,且拒不付款,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有積欠借款之情事,固據提出匯款申請書、LINE通話截圖為憑,惟參上開資料,尚難認足以釋明本件之請求。經本院於111年10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限期補正本件請求之相關依據(如借據、本票等),惟債權人仍僅提出上開匯款申請書、LINE通話截圖,並稱債務人於LINE姓名中自稱為Anna等語。然觀諸該匯款申請書之匯款人非債權人,而依LINE通話截圖觀之,亦無足資辨識通話對象確為債務人之內容,形式上無從認定確屬兩造間之通話內容,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得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依據,其聲請顯非有理由,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