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嘉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罰執字第511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嘉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同法第51條第7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唐嘉珮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其先後犯行罪質同一、時間相近及其具狀所陳之家庭經濟狀況、身心健康情形等情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附表:受刑人 唐嘉珮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新臺幣4萬元犯罪日期111年04月05日111年04月05日111年03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68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68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86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856號111年度中簡字第856號111年度沙簡字第381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05日111年05月05日111年0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856號111年度中簡字第856號111年度沙簡字第38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6月13日111年06月13日111年09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2,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萬元。編號3至6,應執行罰金新臺幣9萬元。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11年03月19日111年03月19日111年04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861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861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86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沙簡字第381號111年度沙簡字第381號111年度沙簡字第381號判決日期111年08月23日111年08月23日111年0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沙簡字第381號111年度沙簡字第381號111年度沙簡字第38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9月29日111年09月29日111年09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3至6,應執行罰金新臺幣9萬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