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33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重任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施用毒品成癮行為,戒斷屬不易,數次施用遭查獲而分別論罪,不可謂不重,然受刑人具有「病患性犯人」特質,施用毒品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未危及他人,受刑人已有悔改之意,請撤銷原裁定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㈡原裁定沒有充分考量受刑人從其犯數罪反映之人格特性,所犯數最多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等特性,及刑法目的之相關刑事政策而過度評價,致罪刑不相當,其裁量權之行使有違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㈢受刑人因交友不慎染上毒品而誤入歧途,入監服刑至今每日悔改,如今已遠離毒品,決心痛改前非,受刑人本性良善,尚可教化,請撤銷原裁定,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
二、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罰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陳重任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轉讓禁藥罪、非法持有子彈罪共13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揭法條規定,就受刑人
所犯附表所列之13罪所處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6月),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4年3月;其中附表編號1至5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20號等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編號6及7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801號、第80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8及9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0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10及11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850號等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2萬元並確定,有期徒刑部分均得易科罰金,罰金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罰金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係在附表編號10及13各罰金刑中最多以上(2萬元),各罰金刑合併之總額以下(4萬元),即均合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足見原裁定所定執行刑未過長,且充分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中附表編號1至9、11、12均為毒品案件之犯罪型態(行為態樣、犯罪動機、手段均相近,係在106年7月間至107年6月間所犯,時間相隔不久,所侵害者非屬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質他人個人法益,而屬侵害防制毒品危害、防止毒品氾濫社會法益之犯罪),附表編號10及13則均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罪質相同,行為態樣、犯罪動機、手段均相近,係在105年8月間至106年8月間所犯,犯罪時間亦屬相近),及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刑法目的相關的刑事政策,而為適度評價,並無罪刑不相當,顯為有利於受刑人,自難認原審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執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違法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鍾雅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