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8650號債權人戊○○債權人丁○○債權人乙○○債權人甲○○債務人台灣開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開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台灣開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參仟元整。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