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6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育錩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柒佰壹拾捌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沈錫輝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967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林育錩│自民國0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75718││06月19日│││││元││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9673號)
緣債務人因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事項所載之金額未予清償,嗣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履行,惟均未獲置理,確有督促債務人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