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利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告 黃啟明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複代理人 林頎 律師
羅云瑄 律師被告桃園市私立大慶護理之家兼法定代理人 許純毓 被告 黃銘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 律師
黃育勳 律師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