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54號聲請人 呂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秀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附表(原附表所載土地權利範圍有誤,2501建號加上共有部分)。
二、請提出對「王秀鳳」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