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11號
原告 石陞福
訴訟代理人 石陞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雅嵐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