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16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明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蕭明忠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